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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股关于规划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时间:2021-07-13 18:55       大    中    小     

      1、问:国土空间规划是指什么? 

    答: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2、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3、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可否一并办理? 

    答:可以。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晋自然资规﹝2019﹞1号),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问:高层住宅(19层-26层)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为多少米? 

    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高层住宅(19层-26层),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为80米。 

    5、问: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事项,哪些调整为政府统一服务了? 

    答: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第三条原来由企业办理的下列事项,调整为政府提供统一服务,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限时并联完成:  (一)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  (二)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五)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八)取水许可审批;  (九)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十二)节能评价审批;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四)地震安全性评价。  省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类型确定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的内容、标准、流程等,并以清单形式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发布。 

    6、问:村庄规划中预留百分之多少建设用地机动指标? 

    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7、问:什么是容积率、建筑密度? 

    答: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例。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低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建筑密度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筑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8、问: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为多少年? 

    答: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9、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书有效期是几年? 

    答:三年 

    10、问: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条件,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11、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12、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建设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3、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4、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5、问: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16、问: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在哪级政府? 

    答: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7、问:如何处理闲置已办理非农业建设占用审批手续耕地的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18、问: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家所有土地范围,具体包括: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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