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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10817 | |
发文字号:偏政办发〔2023〕20号 | 成文时间:2023-05-09 |
发文机关: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偏关县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3-05-09 |
时间:2023-05-09 来源: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偏关县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偏关县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民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切实做好全民义务植树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林业、住建、交通、水利、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实施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 每年4月为我县集中义务植树活动月。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计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国土绿化规划为依据,符合本地区造林绿化的需要。
第八条 义务植树劳动限于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公共绿地。凡是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的项目,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一安排。
第九条 城镇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市近郊生态防护林和参加城镇公共绿地建设。
第十条 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5株。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活动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县区范围内的县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驻县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统一组织安排。
(二)县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无业市民和农村务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由所属居委会和村委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义务植树任务,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本单位根据县统一安排,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如实上报。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在本单位庭院内植树以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植树造林生产任务内植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鼓励单位和个人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交通费等,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自行解决。单位完成后填报义务植树登记卡,以备年终目标考核使用。
第十六条 林业部门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和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指导,提供苗木供应渠道及其它必要的便利条件。苗木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苗木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