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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偏关县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移交与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3-28      来源: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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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偏关县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移交与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偏关县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移交与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偏关县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移交与使用实施方案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使用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移交与使用的意见》(忻政办发〔20217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偏关县域内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小区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下同)开发项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且承载服务设施的房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老年照料中心(站)、智慧养老信息平台、老年助餐点、助浴点、老年大学等。 

  二、配建要求 

  (一)规划布局要求 

  1.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2.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集中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避免出现用房和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中,应对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和移交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建筑面积原则上在500—2000平方米之间。  

  3.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4.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具备条件的可合并建设,以提高用房和设施服务、利用效率。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 

  5.独立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不超过三层,一层门面建筑不得作为他用。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三层以下,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 

  6.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7.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和使用安全。 

  8.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消防、救护车辆就近停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方便使用。 

  (二)设计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2018第36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2.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三)竣工验收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严格按照建设设计文件实施,其中,墙体四白落地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 

  三、配建程序 

  (一)规划设计 

  1.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相关要求。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或者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2.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规划条件确定的社区居家服务用房和设施配建位置、规模、设计标准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在编制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时,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编制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邀请县民政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进行指导,在指导编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时,民政部门应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4.在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部门应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新建住宅小区施工图审查时,图审单位要认真把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配置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提供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施工图。 

  5.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原程序向规划部门报审,规划和行政审批部门征询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 

  (二)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阶段,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县民政部门、涉及乡镇参与竣工验收。 

  2.规划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规划审核。 

  四、移交及运营管理 

  (一)移交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民政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民政部门办理使用权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移交协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二)运营管理 

  1.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不改变产权的前提下,无偿将使用和管理权移交养老服务主管部门用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2.县养老服务主管部门不具备运营条件的,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和运营经验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鼓励采取品牌化连锁运营的方式,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具备运营能力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运营。 

     五、其他要求

  (一)要加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调,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民政局要牵头组织对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专项督查,建立年度定期报告制度,将移交用房和设施以及运营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二)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 

  (三)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小区,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81号)要求,由县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到2022年底,全县城市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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