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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1-02899 | |
发文字号:偏政发〔2021〕34号 | 成文时间:2021-12-21 |
发文机关:偏关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偏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原偏关县铁厂厂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意见的决定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2021-12-21 |
时间:2021-12-21 来源:偏关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原偏关县铁厂为国有企业,始建于1958年,后经陆续扩建厂址占地面积5.3万平方米(现实测面积3.80万平方米),占地位于偏关县新关镇西沟村。2005年3月13日偏关县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偏政发〔2005〕8号),2010年8月16日偏关县人民政府将原偏关县铁厂国有资产划归偏关县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偏政发〔2010〕50号),2021年6月23日偏关县政府将偏关县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全部资产整体转入偏关县财鑫投资有限公司(偏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4次)。因历史原因,原偏关县铁厂厂址占地一直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也无法提供有效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经调查,原偏关县铁厂自1958年始建至2005年关停期间一直使用该土地。经比对二调地籍数据库,宗地1、2、3、4范围内地类为建设用地,权属单位为新关镇西沟村;宗地5范围内地类为其他林地,权属单位为新关镇西沟村。
新关镇西沟村认为原偏关县铁厂厂址占地没有补偿村委,现铁厂关停土地应退还村委。
双方就原偏关县铁厂厂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发生争议。
经偏关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由新关镇政府与偏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鉴证,偏关县财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西沟村村委签订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偏土调字〔2021〕第1号》。根据2003年原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二十五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等相关规定,经2021年11月23日县政府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确权如下:
1、宗地2(面积为2.83亩)、宗地4(面积为44.69亩)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土地所有权;
2、宗地1(面积为0.65亩)、宗地3(面积为4.15亩)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为集体土地所有权;
3、宗地2(面积为2.83亩)、宗地4(面积为44.69亩)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为偏关县财鑫投资有限公司,用途为工业用地;
4、宗地1(面积为0.65亩)、宗地3(面积为4.15亩)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为偏关县新关镇西沟村委,用途为建设用地;
5、宗地5(面积为4.62亩)范围内土地不予确权,维持现状。
附:1.宗地影像图
2.宗地图
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
偏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