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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偏关县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0-23      来源: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偏关县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 日

 

 

  

  偏关县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等四个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25号)精神以及中央、省、市环保督察整改意见,切实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推进我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8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建立绿色矿山样板工程,并以点带面,切实推进我县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工作,引领和带动我县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认真对照中央、省、市环保督察组对我县环境保护督察的反馈意见,结合全县露天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破坏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对全县所有矿山(包括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及破坏点)及周边生态、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水土流失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并建立监管档案,形成“一点一矿一档”;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坚决取缔一批违法采矿点,严厉打击一批以各种治理为名义,进行开采资源、破坏环境的企业(或项目),严格规范一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矿山企业;强化绿色理念在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过程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按照“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要求”的目标,积极申报国家级、省、市级绿色矿山建设企业,按照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除国家级绿色矿山、省、市级绿色矿山以及不适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外,到2020年,全县矿山基本建成市级绿色矿山,小型非金属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进行规范管理。全县基本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和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三、实施内容及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7年10月23日开始至2019年8月底结束,分为调查摸底、整改验收、建立长效机制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4月中旬,半年时间)

  1、宣传发动(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31日)。各乡(镇)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声势,重点将生态文明建设、绿色矿山建设等有关政策以及破坏生态环境具体事例进行宣传报道,引起共鸣;要采取多种途径公布举报电话,在全县形成氛围。

  2、调查摸底(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底)。各乡(镇)要按照“问题清晰、责任明确”的要求,认真对照中央、省、市环保督察组对我县环境保护督察的反馈意见,结合全县露天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破坏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组织矿山企业对自身的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水土流失防治、依法开采、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自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职责和管理要素制定统一要求,由矿山企业按照诚信信息登记制度,主动申报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水土流失、依法开采、安全生产等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社会监督。

  环保部门依据环保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HJ652—2013)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651—2013),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矿山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在环保部发布实施HJ652—2013和HJ651—2013之前编制且适用期限未到期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原有标准执行),并汇总建立数据库。

  国土部门依据国土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修订)》和《土地复垦条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汇总建立数据库,于2018年7月底完成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并发布实施。

  水利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依据有关法规,对矿山企业水土流失防治方案的编制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数据库。

  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对煤炭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开采设计开采,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汇总建立数据库。

  安监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对非煤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开采设计开采,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汇总建立数据库。

  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水土流失防治等问题,由环保、国土、水利部门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调查,并建立数据库。

  各乡(镇)要以问题为导向,查清、查处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采矿权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水土保持责任行为。

  3、建立档案(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底)。

  各级各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本次行动实施范围内的矿山生态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水土保持、依法开采、按设计施工、安全生产等调查情况,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档案,明确位置及范围、存在的主要问题、责任主体、应采取的措施、治理时限、动态监管手段等主要内容,按照单位(部门)职责职能各自建立档案,形成“一点一矿一档”。

  4、树立典型(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5日)。经过摸底调查,对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水土流失防治等义务、依法依规开采、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树立正面典型,广为宣传,帮助其积极申报国家级、省、市级绿色矿山。对不履行义务,破坏环境恶劣的企业要向社会曝光,列入黑名单。

  第二阶段:整改验收(2018年4月中旬至2019年4月中旬,1年时间)

  1、编制规划、方案(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矿山企业针对自身问题编制整改方案,明确目的任务、时间期限、整改措施、预期效果,并报县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备查;各乡(镇)要梳理摸清的矿山各类问题,编制乡镇级整改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县领导组办公室备查。

  2、整改阶段(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矿山企业按照整改方案逐项进行自我整改,整改进度每月报告县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各乡(镇)要采取“一停二改三通过”的措施,逐矿进行整改,要依法依规坚决取缔一批违法采矿点,严厉打击一批以各种治理为名义,进行开采资源、破坏环境的企业(或项目),严格规范一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水土流失防治、安全生产责任的矿山企业,达到行政管理辖区内逐步还清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旧账,不再产生新的矿山环境问题;编制县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以县为单元,积极申报国家绿色矿区。

  3、验收阶段(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县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矿山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市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县(市、区)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阶段:建立长效机制(2019年4月中旬至2019年8月中旬)

  1、制定标准(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县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要组织国土、环保、煤炭、安监、发改、水利、林业、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职能制定准入制度、建设标准以及资源配置、矿业用地等优惠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2、制定方案(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8月中旬)。县国土局要牵头组织、制定县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县国土部门要牵头聘请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县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分批、分类逐步推进全县绿色矿山建设。从此以后,逐步还清历史旧账,不再产生新的问题,形成全县矿山开采规范化、开采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治理工作动态化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和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县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偏关县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郭秀红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宋  杰   县政府副县长

          黄鹏高   县政府办主任科员

  领导组成员由各乡(镇)政府以及县国土、环保、煤炭、安监、发改、水利、林业、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石向东兼任,副主任由县环保、煤炭、安监、发改、水利、林业等部门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国土、环保、煤炭、安监、发改、水利、林业、财政等部门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联络员:石  玉  县国土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及传真:0350—7653149  0350—7653107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及时召开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组织并协调各村委、相关部门人员,分批分片,彻底清查专项行动所有涉及内容,建立监管档案,要切实做到忠实履职,不走过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做好资金保障

  县政府要将本次专项行动所需的规划、方案编制、各种标准制定、专家评审审查等工作经费列入2018年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国土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组织有资质的地勘队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现状调查,编制县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财政部门负责各类规划、方案的编制、第三方评估等各项经费的筹措,并纳入财政预算。煤炭、安监部门分别负责煤炭矿山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本次专项行动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矿山企业要严格自查,诚信申报,认真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水土流失防治、依法依规开采、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要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切实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安排、进度和措施,积极稳妥推进。

  由生产矿山企业造成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等破坏的,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负责治理。环保、国土、水利、林业、煤炭、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生态环境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要统筹安排,积极争取中央、部省资金、自筹资金进行治理,并积极探索“谁治理、谁受益”、“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组织社会资金参与治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乡(镇)政府以及县国土、环保、煤炭、安监、发改、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氛围,引起共鸣,引导全社会自觉加入到建设绿色矿山行业之中。同时要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宣扬绿色矿山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创建绿色矿山工作有序开展。

  (五)坚持会议调度

  各乡(镇)政府及县国土、环保、煤炭、安监、发改、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定时召开相关专题会,及时向县政府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汇报工作进展,互相交流有关经验,为制定县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立长效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实行考评奖惩

  县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每季度对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每月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县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将对专项行动的全程进行督导,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强督查指导,并严格按照专项行动时间节点进行督查指导。对专项工作态度积极,成绩突出的,将给予通报表扬,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绿色矿山企业除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外,还将按照有关政策择优进行奖励;对专项工作不认真、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导致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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