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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8-01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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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9〕13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取消3项行政许可事项,对应承接2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做好承接落实。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取消和承接行政许可事项后,各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调整权责清单和忻州市政务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内容,并及时更新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附件:1、市政府落实衔接晋政发〔201913号对应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2、市政府落实衔接晋政发〔201913号对应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附件1:

 

 

 

 

 

市政府落实衔接晋政发〔2019〕13号对应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序号

省政府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

我市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工作衔接和事中
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船员服务簿签发

船员服务簿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市交通运输局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市交通运输局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息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属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清单(2018年版)其它权力类

3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

市市场监管局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属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年版)

附件2:

 

 

 

 

 

 

 

市政府落实衔接晋政发〔2019〕13号对应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序号

原行使主体

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名称

我市承接部门

市政府承接后行政职权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承接意见

工作衔接和事中
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护士执业注册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

承接到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年版)原有权力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国家、省卫健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层级的有关文件精神抓好贯彻实施 。2.全面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并加强对辖区内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2

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

承接到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年版)原有权力,承接后,名称由“省内跨市行政区域(包括班线、旅游、包车客运开业)”调整为“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2.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3.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辛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4.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5.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度。6.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7.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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