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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6-13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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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产业扶贫进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认定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2号)、《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农业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技、乡村旅游及电子商务等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增收,在规模和带贫减贫能力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与管理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建立精准带贫减贫机制为导向,以贫困人口参与共享为标准,实行认定与取消相结合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资信良好;

  2. 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质量管理标准,扶贫项目符合脱贫攻坚规划;

  3. 企业积极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与贫困户签订长期稳定(2年以上)的带贫减贫合同或结对帮扶协议书等形式;

  4. 企业辐射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其中贫困户占60%以上。企业通过产业化经营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应通过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分配给贫困村集体或贫困户共享;

  5. 取得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条  申报市级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2. 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从事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休闲农业;

  3. 辐射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或贫困户占社员比例60%以上且能增收;

  4. 取得县级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和支持“百企帮千村”的企业参与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注册地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①申报表;②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③上一年度财务报表;④信用等级证明(企业);⑤县级扶贫部门提供的企业和合作社带动贫困人员名册和利益联结证明资料,包括带贫减贫合同或结对帮扶协议、收入证明等资料。

  第八条  审核。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条件,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其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效果进行现场核实。审核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带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汇总上报市扶贫开发主管部门。

  第九条  认定。市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县级推荐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公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将审定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印发忻州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文件。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认定的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扶持政策。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到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增收。鼓励扶贫协作等社会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各县可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要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带贫减贫等有关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将监测结果于年底前上报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和合作社,一经发现,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取消其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收回牌、证,将其列入“黑名单”。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本着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进行。申报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取消其资格;尚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改名称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材料,报市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第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认定和兑现奖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查处套取挪用扶贫资金或借扶贫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勾结套利等行为,一经发现,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市办法,制定本地区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有序开展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在县级认定工作完成后开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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