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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4-16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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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9〕25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1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单位:元/人.月)

  忻府区546元、定襄县488元、原平市511元、五台县478元、代县478元、繁峙县478元、河曲县478元、保德县478元、宁武县473元、静乐县473元、偏关县473元、神池县473元、五寨县473元、岢岚县473元。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忻府区4538元、定襄县4538元、原平市4538元、五台县4418元、代县4418元、繁峙县4418元、河曲县4418元、保德县4418元、宁武县4358元、静乐县4358元、偏关县4358元、神池县4358元、五寨县4358元、岢岚县4358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单位:元/人.年)

  集中供养对象7319元,分散供养对象5749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单位:元/人.月)

  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100元、半自理200元、全护理300元;

  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为:忻府区、原平市全自理每人每月16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40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800元。定襄县、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全自理每人每月15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375元,全护理每人每月750元。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全自理每人每月14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35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700元。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参照五台县标准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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