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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25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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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6〕69号)、《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晋环土壤函〔2018〕118号)和《忻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忻政发〔2017〕7号),加强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防控环境污染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通过全面排查、依法治理、科技支撑、严肃问责等综合措施,加强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防治土壤污染,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三防”设施。

  二、工作任务

  在2017年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排查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所环境隐患。摸清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工业副产石膏、锰渣、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汞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贮存)场所底数,检查堆存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完善情况,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整治方案于2019年1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三、总体原则

  (一)严格排查,合理制定整治方案。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涉及的堆场种类多、数量大,“三防”设施建设水平和完善程度不一。各县(市、区)要在2017年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详细排查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种类、数量、环境污染及“三防”设施问题情况。设立问题清单、建立整治档案。以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为主要任务,合理制定整治方案并予以实施。

  (二)完善“三防”设施,满足标准规范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中对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进行,要结合堆场类型及主要污染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整治措施,确保经整治后的堆场“三防”设施健全,措施到位,污染可控。

  (三)分类实施整治,突出整治重点。在对工业固体废物堆场进行详细排查和分类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分类整治。对正在使用的堆场,应在完善各项环保手续的基础上,实施整治,并提出后期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堆存场所,按照相关标准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并进行验收;对不再继续使用的堆场,应实行溯源头、定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进行清理。突出整治重点,结合初步调查结果,对煤矸石、尾矿、粉煤灰等堆场数量多,赤泥、冶炼渣等对环境污染大的堆场进行重点整治。

  (四)严格整治工程质量,严防二次污染。各堆场整治方案要对整治工程质量和整治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提出具体要求,并开展监督和检查。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场地布置、工序安排,保证整治工程质量;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严防二次污染。

  (五)督促企业落实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2019年1月起,全市所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工业固废种类、产生量、流向、处置、贮存等有关资料。

  四、技术要求

  (一)防扬散措施。在用堆存场所应分区运行,减少固体废物的裸露;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堆放,及时压实;配备洒水降尘设施,定期洒水或覆土盖网以减少扬尘;达到堆存标高后及时覆土压实,服役期满后应进行全面覆土,恢复植被。对历史遗留的堆存场所,应结合堆存场所实际情况,采取整形、覆土、压实、绿化等措施。

  (二)防流失措施。结合堆存场所地形和雨水径排情况,在四周设雨水导排系统,防止径流引起流失;采取构筑堤、坝、挡土墙等措施,防止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根据堆存场所类型,必要时设渗滤液集排水设施;严格设计和控制堆场表面坡度,避免雨水冲刷引起流失;综合考虑防扬散,封场后及时覆土、压实、绿化。

  (三)防渗漏措施。结合堆存固体废物属性,对堆存场所采取防渗漏措施。在用堆场严格按设计做好防渗工程,或采取分区治理的方式补救完善;历史遗留的堆场,可在影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阻隔等措施,控制污染渗漏和污染。

  (四)主要类型堆场整治要点。根据初步调查,我市主要堆场类型为煤矸石、粉煤灰及尾矿库。煤矸石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按照要求做好“三防”措施的基础上,更要特别注意做好矸石的防自燃,以防矸石自燃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同时,要结合堆场情况和实际条件,封场后采取进一步的生态恢复措施,为土地复垦创造条件。粉煤灰属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易造成扬尘污染,气候干燥、风沙大的地区要避免大风作业,并及时洒水、覆土压实,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我市尾矿库主要为选铁、选金尾矿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做好尾矿库防渗措施,根据要求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井。

  五、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和调查评估(2019年1月—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核查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和堆存场所,列出辖区贮存场所和堆存场所名单(附件1);对照相关标准进行现场排查(附件2、附件3),筛选“三防”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问题堆场名单(附件4)。2019年3月15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4报市环保局。

  (二)整治方案实施阶段(2019年3月—2020年12月)。对排查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堆存场所,按照“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单位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无法找到责任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治理。根据整治方案完善附件4相关内容,2019年5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成立考核验收组,按照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原则,督促责任主体单位于2019年12月底完成整治任务。对情况复杂、整治工程量较大的,由当地政府确定限期治理时间,最晚不得超过2020年底。(2019年底前,完成初步调查发现的“三防”措施严重不到位、环境污染突出的堆场整治;其余堆场在2020年底基本完成整治)

  (三)考核验收阶段(2021年1月—6月)。整治任务完成后,市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成立核查组,对整治任务进行逐项验收。对未按标准和时限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地要结合整治验收情况,及时完善附件4相关内容,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市环保局。根据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对排查不彻底、工作进展慢、整治标准低的,予以曝光、通报。

  (四)巩固自查阶段(2021年7月—12月)。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日常监管,对遗报、漏报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以及无主堆存场所进行深度摸底调查,上报市环保局的同时,按整治实施阶段要求进行整改;每年度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会同发改、经信、煤炭等部门梳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环境监管情况,存在问题企业整治方案及实施情况,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形成工作报告报市环保局。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县级政府是实施责任主体,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加强工作推进协调,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辖区非法堆存工业固体废物场所(点)依法、规范、安全处置利用。环保、发改、经信、煤炭等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晋环土壤函〔2018〕118号)要求,做好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确保限时保质完成整治。

  (二)加强宣传培训,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辖区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规范化培训计划,及时宣传贯彻中央和我省出台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企业相关人员的环境意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堆存场所名单、责任单位、整治方案、整治进度、整治结果等情况。强化舆情跟踪,做好舆论引导,对整治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加大曝光力度。支持鼓励群众举报各种违法行为线索,引导全社会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遇到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

  (三)严格追责问效,促进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督导检查本地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对重点区域和复杂情况,要建立台帐、挂帐督办、限期完成。市级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巡查抽查,巡查抽查情况将纳入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评估内容。对组织不力、进度慢、成效差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联 系 人:常伟荣  李宜

  联系电话:3122661

  电子邮箱:xzhbgf@163.com

  附件:1.工业固废堆存(贮存)场所名单

  2.一般工业固废堆存(贮存)场所现场核查表

  3.危险废物堆存(贮存)场所现场排查表

  4.存在问题或环境隐患的固废堆场名单及存在问题一览表

  忻政办发[2019]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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