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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7 18:32 大 中 小 来源:
一、编制背景
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气象探测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因此,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对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促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建设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023年偏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偏关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偏政办发〔2023〕61号)。2023年1月1日,偏关国家气象观测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从800米扩大到1000米,其他干扰源、铁路、公路、水塘等保护标准均有所提高。为此,制订了《偏关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二、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山西省气象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偏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主要内容
(一)规划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二)规划范围
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的距离为1000米。
(三)保护标准
1.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1)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之比小于十分之一,且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2)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3)有日照的站点四周障碍物附加限制要求。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规定,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4)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最小距离>200米,与公路路基最小距离>50米,与人工建造的水体最小距离>100米,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最小距离>500米;
(5)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风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6)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四、规划实施
偏关县气象局在忻州市气象局和偏关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辖区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发改、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共同推进偏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五、政策解读人
偏关县气象局 王展 762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