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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6-28 15:20       大    中    小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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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统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规定,市政府对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二、清理过程 

  本次全面清理的范围为截至目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74号)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市司法局对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根据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意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和文件施行情况,对现行有效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提出有效、废止或失效的清理建议,经各起草部门确认并协调一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超过有效期,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前我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共有12件。废止失效的文件涉及的行政管理内容,由实施部门参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确需制发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依法履行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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