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市政府文件解读
时间:2022-08-13 15:57 大 中 小 来源: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代起草了《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制定《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起草背景
面对我国新时代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及我市人口形势的新变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聚焦扛稳粮食安全重任,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向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忻州市分行共4家单位征求意见,结合忻州实际情况,我委采取了相关建议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5条,分为总则、收购备案、市场化收购、质量管理、服务和保障、监督检查和附则。
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目标要求,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和遵循原则,以及各级各部门相关职责。
第二部分是收购备案。内容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第三部分是市场化收购。《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部分是质量管理。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第五部分是服务与保障。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六部分是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七部分是附则。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